记者从哈尔滨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获悉,《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日前开始执行。
《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所有经教育行*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哈市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
城区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元;乡镇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元
城区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元;乡镇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元
城区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元;乡镇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元
城区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元;乡镇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元
《细则》明确,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公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应当按月预收当月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不得跨月预收。托管费可按月预收或按日收取。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或家长提供可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具体包括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托管费和交通费。
伙食费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费用。幼儿园要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情况。
托管费
全日制幼儿园正常工作日对幼儿在园保教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
交通费
幼儿园自设或租用车辆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交通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委员会根据成本协商确定,以“元/月·人”为单位。
哈市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教育行*部门将对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收支情况实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不得以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另收费
《细则》提出,幼儿园除了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规定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或早教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借读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不得收取书本费、资料费、学具费以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入门卡等费用。
因虚假招生简章等退园全额退费
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退(转)园前,由家长提出申请,退还保教费(含住宿费)以家长申请的退(转)园日期为准,当月在园不足半月(含半月、工作日)的退当月保教费(含住宿费)的50%,超过半月(工作日)的不退费。
因幼儿或家长的原因,幼儿整月(指当月)未到园的,退当月保教费(含住宿费)的50%;当月在园不足半月(含半月,工作日)的,退当月保教费(含住宿费)的25%;当月在园超过半个月(工作日)的不退费。
因幼儿园的原因幼儿不能来园的,当月保教费(含住宿费)按实际未到园天数(工作日)计算退费。伙食费、托管费、交通费按日退费。
民办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退费相关规定,制定本园的退费办法。
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法规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的保教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其保教费减免额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新晚报记者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