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维强
我在随笔《“何有闲时”顾颉刚》里说顾颉刚一生勤奋,很多领地里都留下他耕耘所收获的累累果实。但顾颉刚终其一生,主要的还是一个史学教授,而不是图书馆学家、出版家、编辑家、历史文化通俗读物作家,而最初他在北京大学,很长一段时间都只是助教,然后就一跃而直升教授,跳过讲师和副教授两级台阶。
顾颉刚幼年和祖母合影。
从事业的角度可以问:顾颉刚是怎么成名的呢?换个更世俗更功利的角度来提问则是:顾颉刚是如何跳上教授的平台并实现“教授自由”的呢?
民国九年,公元年,顾颉刚28岁。这一年6月,顾颉刚完成在北京大学文科中国哲学门的学业,他的高等教育经历也就止步于此了,此后再无有过更高层级的深造。在学期间,顾颉刚听过章士钊的逻辑课、胡适的中国哲学课(后改为中国哲学史)、康宝忠的伦理学课、李石曾的生物学课等。顾颉刚北大毕业留校被聘为助教,职事定为校图书馆编目。年1月,顾颉刚除了继续在北大图书馆的职事,又受马裕藻邀兼管国文系参考室。年11月北大研究所国学门开办,沈兼士是主任,顾颉刚任国学门助教。后来有两年顾颉刚因事离开北京。年9月初,沈兼士邀顾颉刚回京工作,12月13日顾颉刚回到北京,重返北大研究所国学门做助教。顾颉刚在北大做助教前后六七年,忽然到了年8月直接坐上了“史学研究教授”的大位,这连顾颉刚自己也不敢相信。
年7月,顾颉刚在北大助教的位子上获得了厦门大学聘书:厦门大学研究所导师及国文系教授。当时北京高校欠薪剧烈,顾颉刚5月8日的日记说自己“在京穷困至此”,得到这份聘书,自然高兴,8月5日全家离京。顾颉刚8月21日到达厦门,8月25日厦大文科主任林语堂就来和顾颉刚说,更换聘书,改为“史学研究教授”。顾颉刚后来说自己当时“骇问其故”,自己都吓了一大跳。林语堂的解释是:“《古史辨》出版后,学术地位突高,故称谓亦须改变。”这是顾颉刚后来年3月的日记里补记的。而与顾颉刚同到厦大的潘家洵,按照顾颉刚的说法,则仍照北大例给以讲师头衔。
厦门大学能够招致北京的学者南来,主要是当时北京高校欠薪严重,奉系*阀张作霖又入关,恰好创校者陈嘉庚给了厦大一笔钱,这样林语堂受校长林文庆之聘年5月南下厦门大学做文科主任,邀集沈兼士、鲁迅、张星烺、陈万里、顾颉刚来厦大一起办国学研究院。顾颉刚8月25日写信给陈垣,信里也向陈垣约稿,说厦大“富于资财”,出版经费每年1万元,如果是“名著”还可以“增加豫算”。但这些都没能做成,没过多久陈嘉庚资金周转不灵,钱没能继续投过来,国学院停办,这些教授也就陆续离开了厦大。张星烺年10月16日写给陈垣的信里也说到原因“据云因校主陈嘉庚下半年来橡皮生意不佳之故也”。张星烺这封信里还说及沈兼士“兼士先生现已决意回京,不欲再问此间事……”张星烺原列为厦大国学丛书第一种的《中西交通征信录》也因此出版搁浅,直到年5月始由辅仁大学校长陈垣介绍作为辅仁大学丛书的第一种印行,书名修改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煌煌六大册。张星烺则年即已北还,8月入辅仁大学做史学系教授兼系主任。顾颉刚年2月22日写信给校长林文庆辞“文科教授”职(上一天顾颉刚得知自己改任文科教授),3月16日退国学院史学研究教授聘书。然后就辞职,应傅斯年之邀,到广州的中山大学任职。其间因和也被聘至中大的鲁迅的一些历史上的是非,鲁迅说顾颉刚来他就要辞职,傅斯年则说如果不聘顾颉刚,他自己也要辞职。傅斯年是中大文学院长,并兼中国文学和史学两个系的主任。校长朱家骅出面作调人,委顾颉刚兼中大图书馆中文部主任先到沪杭收书,大约半年后,10月13日顾颉刚回到广州,同月任中大史学系教授兼主任。此时鲁迅也已在9月离开广州到了上海。
顾颉刚从“小助教”腾空而起做“大教授”,“跳板”是厦门大学文科主任林语堂主持国学研究院给顾颉刚发出的“史学研究教授”聘书。虽然这一任“史学研究教授”前后不到一年,但没有大学史学教育学历、亦不曾留学东西洋的顾颉刚,从此有了“史学教授”的资质,再以后到中山大学、燕京大学、云南大学、齐鲁大学、兰州大学、中央大学、复旦大学、社会教育学院……在史学教授聘任的手续上,已经不存在“程序”的障碍了。顾颉刚实现了“教授自由”:不是做不做得成史学教授的问题,而是到哪儿做史学教授的问题,而到哪儿做史学教授,主动权也已经操持在顾颉刚自己手里了。顾颉刚结束“小助教”生涯“腾空而起”的年,34岁。年3月,56岁的顾颉刚当选中央研究院人文组院士,这应该是顾颉刚个人学术荣誉上的一个高光时刻了。
顾颉刚年9月和北京大学国学季刊编委会同人合影。
不过我们看到顾颉刚助教直升史学教授时,不可忽略林语堂给出的说明:《古史辨》出版而令顾颉刚“学术地位突高”。顾颉刚早在小助教位子上,已经作出令人瞩目的成就。我们看年9月,顾颉刚和北京大学国学季刊编委会同人的合影,照片里的胡适、徐炳昶、沈兼士、马衡、朱希祖、陈垣都已功成名就或者虽未进入个人学术顶峰但也已成名,助教顾颉刚站在胡适身边,神情坦然,毫无在大教授面前小助教的畏畏缩缩。可知顾颉刚在胡适、沈兼士这些教授的眼里,地位此时已经不同于通常所认定的“助教”了。
顾颉刚辨古史的前因头绪甚多,这儿不说。直接的学术起因,按照顾颉刚后来在《古史辨》第一册里的自序的说法,是年秋读了亚东图书馆所出新式标点本《水浒》中胡适的序,受到启发,这书所本的故事的来历和演变有许多层次,想到以前做戏迷时体验到戏本故事也一个故事有多个演法,又想起这年春天胡适发表的辩论井田之文,于是领悟到,研究古史也尽可以应用研究故事的方法。这是顾颉刚的自述,我们姑且先相信他。这样接下来有了胡适、顾颉刚来回讨论古书真伪、辨别古书真伪的通信,由胡适介绍又认识钱玄同,并和钱玄同书信往返讨论古书真伪问题,由辨古书真伪而辨古事真伪。年1月27日钱玄同致信顾颉刚,主张把辨“伪书”的范围扩大,而及于辨“伪事”,“辨‘伪事’比辨‘伪书’尤为重要。”这样就学术目标凝聚到了“古史辨”。
年6月11日,朴社出版了顾颉刚编的《古史辨》第一册。第一册收文64篇,有顾颉刚和胡适、钱玄同往返讨论辨“伪书”“伪事”问题的书信,也有切实的古书古史具体问题的研究,作者除了胡适、钱玄同、顾颉刚,还有胡堇人、刘掞藜、丁文江、柳诒徵、魏建功、容庚、王国维、李玄伯等。《古史辨》第一册尚未出版时,年2月顾颉刚即已开编《古史辨》第二册,所拟篇目的作者有傅斯年、张荫麟、刘复、马衡、缪凤林、姚名达、周予同、冯友兰、郭绍虞等。《古史辨》第一册出版后,在学术界和社会上都引发了极大的影响和反响。胡适、陆懋德、周予同都著文给予高评。顾颉刚说这书一年里就重印了多次。胡厚宣说至年印了19版。
顾颉刚古史辨第一册自序。
顾颉刚不止是个人勤勉地做研究,他这个“小助教”组织并领导起了一个史学研究的学派:“古史辨”派(《古史辨》到年6月陆陆续续出了七大册,总计收文篇,万余字)。这个学派仿佛新文学运动里的《新青年》杂志,一下子搭中了“时代的脉搏”,让史学中人找到了一个学术“井喷”的出口。顾颉刚应该是有“学术领袖”的气度的,他编的《古史辨》第一册里,也收进了对他提出质疑的文章,比如柳诒徵先生的《论以说文证史必先知说文之谊例》。这是“学术领袖”应有的雅量。
做成“学术领袖”,就个人资质而言恐怕要有两个基础条件:一个是学术的眼力,能够提得出“大问题”(greatproblem),一个是要有学术上的容忍异见的气度。傅斯年也有做“学术领袖”的资质,傅、顾两人北大读书时曾同住西斋丙字十二号宿舍,顾颉刚在《古史辨》第一册自序里说傅斯年是“最敢放言高论的,从他的言论中常常增加我批评的勇气”。可惜都有“学术领袖”气质的傅、顾,到年春天因为筹办中研院史语所意见不合而“十五年之交谊臻于破灭”(语见顾颉刚年7月日记),顾颉刚说是傅斯年“以家长作风凌我”,不过我推测这是顾的事后一面之词也说不定。姑不论。
《古史辨》第一册出版,石破天惊,顾颉刚一举成名,这样才有同年8月林语堂给予的“史学研究教授”的聘书,令顾颉刚自己也大吃一惊。顾颉刚助教位子上孜孜不倦问学,才有了腾空而起的“资本”。林语堂聘他这个职位,实至名归。
顺带说及,近二三十年,不断有著论出来论证顾颉刚的古史辨思想源自日本汉学界,有的干脆说顾颉刚古史辨抄袭自日本学者白鸟库吉的“尧舜禹抹杀论”;有的推测顾颉刚在北大读书或做助教时就看到过北大图书馆年代前后入藏的《东洋学报》《汉学》《史学杂志》《东亚研究》等日文报刊里面的关于中国古史的文章。我想,这个问题,也许还可以换一个视角来讨论,即近世中国古史研究的日本学术渊源。而不一定要在抄袭与否之类的问题上转圈圈。
顾颉刚年和中山大学同人合影。
顾颉刚助教时期做了很多事,“古史辨”可以说是“1”,其他事都是这个“1”后面的“0”。没有前面的这个“1”,后面所有的“0”都只能是“0”。有了前面的这个“1”,后面不断添加的“0”都将增加起前面的“1”的分量,如虎添翼。顾颉刚从助教直升教授,实现“教授自由”,也是风云际会,套用宋人苏洵的话: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顾颉刚的父亲子虬公,庚子之乱后,光绪三十年()被江苏省考送京师大学堂师范馆(今北师大前身)就学,然终因家用乏绝而在第二年春辍学。子虬公深以为憾。顾颉刚中学毕业,子虬公就命颉刚应试北京大学,子虬公说:“吾困于家务半途而废,今汝可无虑此矣。吾之所志将于汝乎成之矣。”子虬公对颉刚说自己因为家贫无能完成京师大学堂学业,现在你可以不必忧虑家务,我的志向将由你来完成矣。子虬公年1月8日在苏州去世时,顾颉刚正在昆明的云南大学教授任上。此时顾颉刚不仅完成了北大的学业,还实现了“教授自由”,做成了一系列的事业,这或许可以告慰子虬公了。
年8月24日初稿,27日修改,杭州西溪寓所
作者简介:周维强,编审。著有《蓟门*昏:元史随笔》《尚未远去的背影:教育文化名人与杭州》《学林旧闻》《古诗十九首评注》等。
本文为钱江晚报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复制、摘编、改写及进行网络传播等一切作品版权使用行为,否则本报将循司法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