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伟芬通讯员钱塘法
案件中,担保人仅在借条上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人要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呢?
近日,杭州钱塘法院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把这事给说明白了。
年1月,老蔡急需资金周转,向朋友老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款项,逾期未还则按日利息0.98%进行赔偿。
由于金额较大,双方还在借条中载明,款项将通过转账方式交付至老蔡指定银行卡内。
另外,张三作为老蔡的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名。
随后,老唐通过转账方式出借了款项。
一个月后,老唐向老蔡催讨还款,但是老蔡没有按照约定归还款项。
因此,老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老蔡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张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当天,张三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过程中,法官组织老唐、老蔡对在案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对借款过程、借款金额及已归还部分利息的事实予以确认,老蔡也承认了逾期未归还借款的事实。
但是由于借条中仅在落款处载明“担保人:张三”,并未明确对张三的保证方式作出约定。
结合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老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而张三仅对老蔡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前述付款义务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保证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前者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归到本案中,首先,案涉借条对担保人张三的保证方式并没有明确约定。
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如果借条中对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担保法第19条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民法典施行以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老唐未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张三存在不得行使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有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几种情形,但是本案中老唐并未举证证明张三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张三在本案中作为一般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老蔡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至于为什么适用民法典而非担保法,法官说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借款时间发生于年1月,系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因此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假如遇到民间借贷,是否要书面约定借款交付方式?
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者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
因此,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款项,并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银行账号的方式,更有利于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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