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唐旭锋通讯员路余史梦诗
近年来,电子烟以时尚外表、丰富口味被许多年轻消费者追捧。小时新闻记者了解到,有一种号称“上头电子烟”的品种悄然出现在市面上。这类产品披着电子烟的外衣,实则是一种新型*品。日前,浙江慈溪法院审结一起贩卖*品罪案件,被告人*某因贩卖“上头电子烟”获刑。
年3月,*某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接触并吸食了“上头电子烟”,“上头”的感觉和售卖这类电子烟的利润,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几个月后,*某成为了“上头电子烟”的代理商。同年7月,*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该名中间人已被另案处理),将1支“上头电子烟”以元价格出售给张某,并按对方要求邮寄至某小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查获的“上头电子烟”
经检测,上述“上头电子烟”烟杆中检测出ADB-BUTINACA(合成大麻素类)成份。到案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违反国家*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大麻素类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扣押的“电子烟”及犯罪所用手机予以没收。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天然大麻而言,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其对身体的伤害也远远大于天然大麻*品。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严重者甚至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年,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吸烟有害健康,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烟品及此类新型*品。一旦发现网络平台有人售卖此类“上头电子烟”,在保证自身安全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未经处理的,*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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