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伟芬通讯员鹿萱
一种表面看与普通电子烟无异,但吸食后会出现兴奋、致幻等反应,被称为“上头”电子烟的新型*品近期悄然冒头。
因为,烟油里添加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这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已于今年7月1日被国家整类列管限制。
10月26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运输“上头”电子烟案,以贩卖、运输*品罪判处被告陈某甲(男,浙江永嘉人,24岁)、陈某乙(男,浙江永嘉人,24岁)、*某(男,浙江文成人,22岁)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甲、陈某乙合谋贩卖“上头”电子烟,由陈某甲进货及销售,由陈某乙分装、配送,赚取“跑腿费”。
7月1日,陈某甲与董某通过电话联系出售电子烟油10瓶,收取元烟油款和元快递费。
随后,陈某甲通知陈某乙送货,并将董某的联系方式发给陈某乙,向其支付跑腿费元。
陈某乙将分装好的10瓶大麻油,每瓶约5~6克,打包成普通快递模样,送交给董某,10瓶烟油合计重量60.11克。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5日,被告*某收到叶某求购“上头”电子烟的信息后,收取叶某元,随后联系陈某甲购买“上头”电子烟一支,含烟油一瓶,共付款元。应*某要求,陈某甲通知陈某乙“跑腿送货”。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电子烟烟油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7月6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暂住处及电瓶车座位底下查获待售“上头”电子烟油6瓶及烟杆、针管等物品。
经称重鉴定,上述烟油共计.56克,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结伙贩卖、运输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共计.02克,被告人*某贩卖、运输合成大麻素类物质0.3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品罪。
鉴于陈某甲有前科,*某有劣迹,结合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认罪认罚的表现,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电子烟本身不利于身体健康,而“上头”电子烟属于新型*品更是碰不得!切莫为追求一时猎奇沾染*品造成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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