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松阳县检察院近日通报,自年以来共有17名罪犯在服刑期间仍然享受养老金,同时还发现8名罪犯在服刑期间仍然在参保养老保险。
据钱江晚报小时新闻报道,年7~8月,松阳县检察院先后就罪犯服刑期间错发养老金和违规参保养老保险的问题,向县社保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目前,违规参保问题得到纠正,错发的养老金绝大部分已追回。
被判刑人员收监执行期间,需停发基本养老金,这是早有明确规定的。早在年12月,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当离退休人员发生“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边坐牢,一边还能领养老金,监狱似乎真成了“休闲养老”的好地方。服刑人员倒是“美滋滋”了,损害的却是社会公平。
服刑是对犯罪人员的一种严厉惩戒,对其停发养老金也是应有之义。有些人待在监狱里养老金却照领不误,置法律威严于什么境地?服刑收监所应有的惩罚和威慑力又将如何体现?
类似坐牢照领养老金的现象,并不限于松阳一地,此前台州也出现过类似情况。从全国范围来看,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追溯起来,除了个别案件中存在人为“放水”,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存在阻塞恐怕是主要原因。
在现实操作中,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虽然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却并没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以致在各管一头、各自为*中,造就了“漏网之鱼”。
在现有*策规定下,这些服刑人员领取养老金,不仅违规,而且损害社会公平和司法正义。当地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及时止损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要杜绝坐牢照领养老金现象,除了加大查处的范围和力度,关键还在于畅通信息渠道,在全国范围、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堵住漏洞。
也有网友提出质疑,原有的*策规定服刑期间不能领养老金,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当时中国社保机制还没有建立,主要靠*府发放,在此情况下,停发服刑人员的养老金无可厚非,但如今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同时年之后实行的《社保法》没有相关规定,似乎服刑期间领养老金有合理之处。显然,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商榷的问题,相关*策和法律是否该作进一步明确值得立法层面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