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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5/2 1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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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通过设置robots协议白名单的方式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其相关网页内容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的涉案行为不仅损害了奇虎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最终将会损害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百度在缺乏合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对网络搜索引擎经营主体区别对待的方式,限制奇虎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其相关网站网页内容,影响该通用搜索引擎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奇虎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妨碍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下是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自iPolicyLaw)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京民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京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玲玲,女,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向海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川,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年8月17日,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玲玲、张永宜,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明涛、张永宜,奇虎公司的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刘汉川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作出改判,由奇虎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搜索引擎遵循Robots协议就是遵守行业惯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Robots协议体现了网站与搜索引擎之间的交易自由,网站允许哪些搜索引擎抓取,不允许哪些搜索引擎抓取,在网站与搜索引擎双边市场上,是交易自由的体现;同样,搜索引擎收录哪些网站以及收录网站多少网页,是根据搜索引擎的算法和其带宽能力自行决定的。一审判决以“促进信息共享”为由限制互联网内容提供者自由选择交易对象,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自愿原则。二、一审判决对限制搜索引擎引擎抓取会导致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引擎从而客观上增强百度搜索引擎市场优势地位的认定,缺乏任何事实依据。三、一审判决设定的设置Robots协议限制通用搜索引擎抓取应当具有的合理正当理由,实质上将废止Robots协议。奇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奇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立即停止通过robots.txt对奇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在三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及三个门户网站(消除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奇虎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3.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五十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奇虎公司成立于年8月13日,主要从事互联网安全及搜索等服务,经营的互联网产品有安全卫士、搜索引擎(网址为hao..cn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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