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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6 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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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新手机,用了才两天,手机屏幕和部分功能就出现了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款合理吗?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先后拨打了消费者投诉热线和本报热线反映,他跟家人在天山区中山路一家手机销售门店选购了一款价值元的手机,才用了两天就出现了问题,多次找商家协商处理都没成功。

消费者张先生说,家里准备给女儿选购一款手机,在中山路转了多家门店,最终比较后在一家门店付款买了手机。可没想到,女儿只用了两天,手机的触摸屏幕就出现问题,一些手机里自带的智能提示等功能也出现了问题,女儿上网课、学单词等一些常用的手机APP都用不好了。

张先生介绍,发现问题后,他和家人立即到购买手机的门店去协商解决,要求更换新手机或者退款,但商家以各种原因推脱,称交易时手机没有任何问题,“前前后后,我们去了这家门店4次,商家都没有为我们解决问题。”

根据张先生被投诉经营者管辖区域划分,投诉线索由天山区市场监管局大小西门片区市场监管所处理。

记者跟随张先生一起前往市场监管所,看到了张先生购买手机时的各种票据和手机,手机在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随后,记者跟着执法人员,来到了中山路这家手机销售门店,商家承认张先生的这部手机确实在该门店购买的。

经执法人员现场与商家核实信息,并经过手机品牌方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张先生买到的是一款存在质量问题的翻新手机,所以才会在使用几天后出现问题,商家也承认自己销售了有问题的手机。

执法人员还根据法律条款内容进行解释,并与商家协调,最终商家退回了张先生购买手机的元费用,挽回了经济损失。

大小西门片区市场监管所所长王新和介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条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随后,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法律法规宣讲,并对商家下发了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文/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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