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芬迪有限公司及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沪民初号二审案号()沪73民终23号再审案号()沪民再5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合议庭审判长马剑峰审判员杨宁审判员朱佳平法官助理刘伟书记员刘伟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芬迪有限公司(FENDIS.R.L.)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秦、梁思思,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裁判结果驳回芬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二、益朗公司立即停止对芬迪公司第G号“FEND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三、益朗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芬迪公司企业名称“FENDI”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益朗公司、首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芬迪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元;五、驳回芬迪公司其余一审诉讼请求。再审裁判结果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沪73民终23号民事判决。再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本案更多详情,请参见
国内首次,奥特莱斯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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