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但在实务中经常被滥用,成为拖延诉讼程序的惯用手段。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需要强调的是,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被告专享”的权利。原告在起诉时已经自己选定了法院,不可能发生“精神分裂”,对自己的选择再提出异议。真所谓“自己选的法院,含泪也得打完”。
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是进行审判的前提,故如果有管辖权异议,需要第一时间予以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需要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也就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这个期限也正是被告能够发表意见的最早时间。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但在实务中经常被滥用,成为拖延诉讼程序的惯用手段。四友公司在本案中提管辖权异议是由于案情确实可疑,但不少被告是不管有理没理,先提个管辖权异议再说。管辖权异议的滥用,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年11月6日建院至年6月30日,共受理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其中仅有6起案件的一审裁定被撤销,不足案件总数的2‰[1]。
在实践中,出现过不少比较奇葩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如梁某以“广州天河区法院是净土,有点新鲜空气与绿叶”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到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2]又如某律师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审理案件的派出法庭“条件简陋,设备极其不齐全,连审理案件的最基本的桌子、椅子都没有,远不如远郊区县或者偏远山区的法庭办案条件,失去公信力和威严感”,认为“若在不像法庭的法庭审理涉案金额上百万的案件会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和距离感”。[3]当然,这些荒唐的异议理由都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针对奇葩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尝试在裁定书中直接予以批评。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提出的与管辖毫无相关连之理由,本院不予审查。对上诉人滥用诉讼管辖权利,拖延审判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本院予以训诫。”[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作出过类似裁定,认为“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5]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6]。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异议成本过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元。如果管辖权异议费用提高到1万元,相信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将会基本杜绝。所谓金钱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能解决大部分问题。
近年来,有法院开始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直接予以罚款。如年7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因被告“虚构原告户籍地和管辖理由,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培养诚信的诉讼秩序”,对其罚款元。[7]新闻报道显示,自年以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8]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莲前法庭、[9]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10]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11]晋江市人民法院、[12]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13]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法院、[14]中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5]法院,都先后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开出过罚单,其中最高金额为密云区人民法院开出的50万元。
本文注释:
[1]赵书博、麦芽:“管辖权异议案件二审维持率高”,载《人民法院报》年7月30日第6版。
[2]参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3]张蕾:“那些要换地儿审的奇怪理由”,载《北京晚报》年11月4日第24版。
[4]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立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5]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
[6]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民辖终29号民事裁定书。
[7]参见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苏司惩4号决定书。
[8]徐鹏:“拖延诉讼房企连提60余起管辖异议”,载《法制日报(电子报)》年11月19日。
[9]谭心怡:“思明金融审判高招频出”,载《厦门日报》年7月30日。
[10]卢慧:“企业滥用‘管辖权异议’惠城发出全市首张罚单”,载《南方日报(惠州版)(数字报)》年8月24日HC03版。
[11]*晓宇:“房产公司滥用诉讼权利法院罚款50万元”,载《北京晨报》年9月2日第A04版。
[12]吴水保:“涉借贷纠纷11起拖延诉讼被重罚”,载《东南早报》年9月5日。
[13]谭心怡:“提出管辖权异议只为拖延时间”,载《厦门日报》年9月15日。
[14]*露露:“浠水法院对滥用管辖异议权开出首笔‘罚单’”,载《鄂东晚报(数字报》》年9月6日第8章。
[15]张房耿:“滥用管辖权异议被罚8万元”,载《中山日报》年12月18日第A05版。
注:本文来自杨敏锋:《化学攻防战:中美叔碳专利诉讼实录》,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第27~30页。该书目前天猫、京东、当当、知识产权出版社微店等均有销售。
作者介绍
作者:杨敏锋,思博论坛ID:姑苏慕容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思博知识产权论坛版主(之一),《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通关秘笈》作者,专代考试培训专家,讲课风格风趣幽默,深入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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