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建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关键是严格执法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指出,今年刚刚挂牌成立的国家公务员局下半年将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策的制定进程。《通知》特别提到了“研究建立公务员交流与正常退出机制,修改完善辞退规定,着手研究起草辞职、回避规定”,而《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配套的相关*策和专项处分规章的起草制定也在今年工作计划之列。这说明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不仅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且有望在年内建成。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对于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不仅可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做到人尽其才、各展其长,而且可以让那些已经到了退休年龄或者不愿意在机关工作的人及时离开机关,腾出编制和职位,让那些愿意到机关为国家和公众服务的优秀人才通过考试、考察方式进入机关,施展他们的才能和抱负,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公共管理绩效。应当说,能进不能出,历来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一个痼疾。而实施公务员制度之后,这种情况已经有所好转,但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仍不尽如人意,仍“不正常”。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五大“出口”:一是退休、二是调出、三是辞职、四是辞退、五是开除。与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这五大“出口”的相关规定是有的,只是有些规定没有细化,缺乏操作性;有些规定已经过时;特别是有些规定与《公务员法》不配套,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虽然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五大“出口”的相关规定是有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正常”现象。比如说,有些公务员明明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可就是不肯退下来;还有一些公务员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不履行公务员义务,常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领导、难死法院”,已经丧失公务员条件,本应依法辞退,可就是辞退不了;还有一些公务员严重违法违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按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可就是开除不了。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公务员本人的原因之外,有关任免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严格依法管理显然是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管理公务员。不仅要健全公务员正常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不严格依法办事,不严格依法管理公务员的相关人员,应当实行问责制,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威力和刚性,才能真正建立起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唐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