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通告》显示,深圳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以及企业年金等部分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通告》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深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1.万元。这意味着,个人离职后,如果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41.万元以内,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通告》提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万元,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深圳还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记者了解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通告》明确,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万元,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标准调整已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晚报记者吴洁